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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招标信息公告编制和发布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

长丰县招标信息公告编制和发布实施细则

 

长招管办[2010]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交易活动信息发布行为,整合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开、透明、真实、高效的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招投标统一平台运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丰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出让等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信息发布。

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包括产权转让、土地出让等)、招标文件、控制价、补遗、答疑、中标公示的发布。

第三条  本县招标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县政府网站、长丰县招投标网(www.cfztb.gov.cn)、中心LED电子显示屏、中心公告栏和《长丰》报”。招标额度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项目还应在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省招投标网站同时发布。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达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应在国家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予以发布招标项目信息,具体按上述两办法实施。

第四条  所需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监督。

第五条  招标信息发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

 

第二章 招标信息的拟定

第六条  招标公告由综合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委托单位委托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控制价、补遗、答疑、中标公示等其他信息由中心业务部编制,经审批后,交综合部统一对外发布。

第七条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公告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六)报名时需携带的资料;

第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公告内容:

(一)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九条  产权转让公告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交易方式、报名(交易)的时间、地点等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土地招标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土地拍卖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拍卖会的地点和时间;

(六)竞买保证金;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竞买保证金;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答疑、补遗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采购单位、转让人、出让人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具体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  中标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采购单位、转让人、出让人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等;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公示日期;

(四)中标供应商(包括施工单位、竞买人等)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五)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告内容。

 

第三章  招标信息的审批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控制价、补遗、答疑、中标公示等信息发布应履行逐级呈批手续,由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发布。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应在指定的“三报一刊”等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应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六条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标信息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在中心网站上发布,并履行如下报批手续:

(一)由各乡镇区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领导组研定意见拟定招标公告,经领导组审批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领导组会议纪要通过传真等形式报送至中心综合部。

(二)中心综合部应认真核对各乡镇区拟发信息,报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发布。

 

第四章  招标信息的发布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信息除在规定媒体上发布以外,并利用移动办公助理或电话形式对已采集入企业目录库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一次公告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二次公告期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限额以下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违反本规定的,由县招管办责令改正,视情况给予警告,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中心人员因主观故意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招管办[2007]1号、长招标[2007]2号文自行废止。

 

附:招标信息公告呈批单、招标公告通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