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财〔2010〕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条 定点采购工作坚持“稳步推进、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节约支出”的原则。
第二章 定点采购的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纳入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的确定、政策制定、采购资金结算和投诉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县采购中心负责纳入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确定、价格审查、合同执行等执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确定。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县采购中心根据县财政局定点采购项目的计划和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由县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第七条 定点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售后服务队伍;
6、定点采购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为方便采购单位、鼓励竞争,定点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三家)以上;货物、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定点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确定一家(含一家)以上。
第九条 经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由县采购中心颁发“明溪县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标牌,并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及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或变动情况,定期将定点采购项目的规格、价格及服务内容等的变动情况通知县财政局、县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财政集中管理。采购单位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定点采购项目时,直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采购,由定点供应商直接提供货物或服务;超过限额标准的定点采购项目,由县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任何单位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项目及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下发定点采购文件时一并下发。
第十二条 定点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要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定期或分批将定点采购协议的履约情况送县采购中心,由县采购中心审查归集后报县财政局,作为对定点供应商业绩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定点采购项目实行分类合同管理。县采购中心应按照定点采购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定点采购项目的分类标准合同,经县财政局批准,按合同编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定点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编报的集中采购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下达给县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五条 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在已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选定。县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单位与其选定的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合同副本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定点采购资金通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结算。定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将采购资金转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县财政局根据采购合同和验收单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章 定点采购的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县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十八条 县采购中心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定点供应商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向县财政局和负有政府采购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定点采购项目的价格与服务信息。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局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县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代表,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暂时中止定点采购协议;违约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终止定点采购协议,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收回“明溪县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标牌,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协议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定点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县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布。经考核合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政府定点采购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负责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定点采购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同类或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的定点供应商,可向县财政局书面投诉。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不按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化整为零实行定点采购及不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由县财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明溪县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