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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标过程中风险节点监督管理的规定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招标过程风险节点监督管理的规定

 

长招管办[2010]1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现招投标工作的规范运行,加强招标各重要节点的过程监督,确保招标项目办理公正、行为规范,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招标过程节点是指项目受理、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文件编制、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一系列招标工作关键环节。

第四条  招标过程节点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督查科负责承办。

第五条  招标过程节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督查科应对招标过程节点以下内容进行细致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受理

1、招标人所提出的项目具体需求、企业资质要求、技术参数等招标主张是否存在倾向性条款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县招投标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县招投标中心公告发布内容及渠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的开标、评标时间是否科学、合理。

4、造价、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抽取。

5、接收投标企业报名、招标文件发放等工作是否符合保密纪律规定。

(二)文件编制及发放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业务文件(以下简称业务文件)的编制和对接是否符合文件确认程序。

2、招标文件编制是否执行招标文件评审规则。

3、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三)专家抽取

1、专家抽取申请手续是否齐全、专业是否对口。

2、专家抽取过程是否有专门人员监督,抽取记录上是否有抽取人和监督人共同签字,是否严格遵守专家名单保密纪律。

3、异地抽取评委是否履行报批程序。

(四)开标、评标、定标

1、县招投标中心是否按时接收投标文件,并及时换取保证金票据,是否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评标专家是否发表倾向性意见,是否不遵守评标纪律,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

4、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委是否履行了签字义务。

5、县招投标中心是否按规定进行询标。

6、中标公示是否按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标通知书是否按时发放。

(五)合同备案及档案归档

1、招标人和中标单位是否签订了违反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承诺的合同协议。

2、合同协议是否报送鉴证。

第七条 督查科在对招标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中,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现场监督:在中介服务机构、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中可以进行现场监督。

2、录音录像监控、文字记录:在开标、评标等工作中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监控和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监督。

3、书面审核:业务文件编制、报批、备案等工作可以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监督。

4、其他方式:督查科可以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对招标过程节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如抽取特邀监督员等实施监督。

第八条 对招标过程节点中存在的问题,除必须立即纠正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查科应按照考核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