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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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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10]4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有关规定,广东省省属的送变电工程、火电工程、核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本市市属送变电工程、火电工程、核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我委负责。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受我委委托开展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实施除行政处罚外的行政执法行为。

    区所属上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以委托同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三、电力工程招标人、投标人等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活动,按规定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