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交工程〔2010〕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
为加强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加强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或登记注册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依据相关规定、文件需持有公路建设活动准入资格证书和具备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自治区交通厅、地、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各类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自治区境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或登记注册的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2、自治区境内从业单位和人员参与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3、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在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地、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完善和填录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
(二)向自治区交通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奖惩信息、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内容依据从业单位性质、类别分别按不同的信用评价规则予以确定。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仪器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八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地、州、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由自治区交通厅或委托机构按照相关评价规则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类良好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由自治区交通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录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所管理的公路建设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交通厅,由自治区交通厅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对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对在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
自治区交通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公布举报渠道并负责受理举报。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交通厅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交通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后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已发布的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及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及推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工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地、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奖励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信用好的AA级、A级从业单位在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给予资格预审申请数量、投标数量2个标段以上的奖励。对采用分值评价的招标项目,对信用好的AA级、A级从业单位给予综合加分的奖励。
(二)对信用好的AA级从业单位在缴纳投标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等方面给予总金额的50%的优惠。
(三)对信用好的A级从业单位在缴纳投标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等方面给予总金额的30%的优惠。
(四)对信用差的C级从业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给予适当扣减评标得分的限制;
(五)对信用差的D级从业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给予扣减评标得分或取消投标资格的限制;上述要求具体按照相关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厅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并在信用评价中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具体规定的内容,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