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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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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中介组织信用状况,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组织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备案执业的省内外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矿产资源、安全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市场中介组织;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中介组织。
    第四条  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以该中介组织基本信息依托,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及与信用有关的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根据该中介组织申报给予确定其信用监管等级的系列活动。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中介组织自愿、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申报、推荐、评价、定级、公示、发布”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中介组织收费,不增加中介组织负担,不发牌匾,滚动评价,不搞终身制,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莆田市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办)负责全市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县(区)中介办负责本地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中介办负责。评价时成立中介组织评审委员会具体承办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成员由工商、金融、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信用评价等级和内容

    第八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中介组织评价分数将中介组织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为信用良好,评价分数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B级为信用一般,评价分数应在75-90分(不含90分);

    C级为信用失信,评价分数应在60-75(不含75分);

    D级为信用严重失信,评价分数应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或未参加评价的中介组织。

    第九条  中介组织信用等级主要从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四个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一)资信状况方面:包括中介组织内专业人员结构、数量和职称人数、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办公场所面积、股份结构、技术负责人、企业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关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软硬件设施、公共关系、学术研讨情况,是否存在整改记录等。

   (二)成果质量方面: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服务流程规范、质量控制、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工作成果、档案管理、业绩报表等情况。

   (三)经营业绩方面:包括业绩、客户满意度调查、重点工程业绩、专职专业人员个人业绩、业务拓展等情况。

    (四)信用记录方面:中介组织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新设立中介组织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价具体程序:

   (一)市中介办组织部署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二)中介组织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三)各县(区)中介办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该中介组织诚信评价意见。同时,向财政、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征询该中介组织相关情况。

   (四)各县(区)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对中介组织进行评价、评分,评分结果需经评价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中介组织负责人签字。

   (五)各县(区)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

   (六)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对初评为A级和D级的中介组织进行复查,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

   (七)将确定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等级通过“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该中介组织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八)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将最终评价结果在“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上进行公告,对A级中介组织予以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具体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评价期内企业存在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经信用评价后达到相应等级时,将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该中介组织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资料,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A级和B级中介组织,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被举报除外);
    (二)年检时实行免审制;

    (三)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受到重点保护;

    (四)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知名字号认定及“守合同、重信用”评比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选,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纳税、出口、融资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六)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A级及部分规模较大、具有行业特殊性的B级中介组织可列为扶持重点,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对B级中介组织,可有针对性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A级中介组织。

    第十六条  对C级和D级中介组织,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在办理登记或年检证照时予以重点审查;

   (三)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对C级中介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予以警示,对D级中介组织在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
   (四)在信贷支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对C级中介组织予以警示,对D级中介组织予以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中介组织应作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视情况不授予该中介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外地中介组织,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审批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介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参照本办法对职责范围内的中介组织制定更详细信用等级评价操作办法,并报市中介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