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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等相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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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等相关内容的通知

 

渝水基(2010)3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市级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在工程招标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三个合同纳入招标文件的附件,作为投标单位必须响应的前置条件,凡投标文件未明确响应,或对三个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有更改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在与中标单位合同签订中必须首先签订这三个合同,然后再签订中标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市级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附件:

1.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

       2.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3.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

 

施工工程合同编号:

安全生产合同编号:

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

 

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项目工程名称:

二、项目所在地:

二、工程内容: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本工程主要危险源: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询的除外。

2.甲方不得调减和挪用中标价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3.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

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甲方应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在本水利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7.甲方应当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8.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9.甲方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1.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2.乙方应承诺本单位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质证书。

3.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2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段不足2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提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5.乙方应认可其投标报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

6.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承建单位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7.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

8.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管。

9.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0.乙方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安监局《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10〕15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11.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度汛要求的工程,还应当编制满足度汛要求的施工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备案。

12.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13.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六、安全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一)乙方同意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万元。甲方设立专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账号:,开户行:。

(二)安全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为:

1.施工单位违约金的扣除;

2.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

(三)乙方应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如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工作中不及时,甲方有权使用安全保证金用于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事宜的应急支出。

(四)安全保证金在使用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7天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的,甲方有权在后续工程进度款优先补足安全保证金。

(五)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退还:在施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应扣除因本合同第七条所发生的违约金后,退还乙方剩余安全生产保证金。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依据,分别承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

(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发生一次两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以此类推。

八、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本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贰份,监理单位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时间:

地点:

 

 

附件:

习惯性违章行为

 

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

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7.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9.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0.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

1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12.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13.隧洞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15.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

1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17.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

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20.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

21.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

2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23.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

24.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25.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6.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7.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8.使用吊篮载人。

29.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30.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31.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32.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33.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

34.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35.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

37.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

3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9.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

40.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戴绝缘手套。

41.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42.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4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

4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5.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

46.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7.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

48.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

4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0.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

51.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

52.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

5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5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

56.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

57.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58.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59.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60.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

61.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

6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6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64.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65.施工单位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66.新进场人员(包括农民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配证上岗作业的;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

67.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

6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69.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70.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71.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72.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73.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74.  未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度汛方案。

7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6.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

77.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

 

 

附件2: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工程合同编号:

廉政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法人(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除本合同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财物。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

(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制度。

(一)为确保《廉政合同》的认真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按工程中标价的1.5%缴纳廉政保证金(若乙方已经缴纳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则由甲方在乙方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中提取;若乙方提交的为履约保函,则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提取)。

(二)设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专户: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提取的廉政保证金,缴入甲方设立的“廉政保证金”专户。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能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条款,在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监督部门审核,未发现存在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则予以全额退还廉政保证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根据查证金额的10倍,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在廉政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若廉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可向乙方继续追讨。

第六条 本《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止。

第八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工程名称:

施工工程合同编号:

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编号:

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由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保证金比例为工程中标价的3%,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甲方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帐号,开户行:,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取资金,用于补足等额保证金;如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余额,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如乙方按月结清了农民工工资,可向甲方申请从第四个月起,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必须附上已结清申请之日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它应付费用的有效证据,甲方审查核实后可按完工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剩余保证金的退款申请,并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应付费用已付清的充分证据。甲方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工地张贴无欠薪欠费通告,在通告7个工作日后,如没有接到投诉,方可退还保证金,否则暂不予退还,直至满足上诉退还条件为止。

(五)甲方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乙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

(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三)乙方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甲方将乙方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应支付乙方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甲乙双方共同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

(六)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3、4)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

第四条  接受监督管理的约定

(一)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处罚。

(二)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监督管理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监督管理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乙方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之日止。

第五条  监管与处罚

(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接受监督管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接受监督管理单位视具体情节提出的资金使用、处理意见。

(二)乙方违法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向监督单位建议将其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如乙方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行为,拒不改正,甲方可向监督管理单位申请清退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一)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二)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的一方,应及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所获得的损失赔偿首先用于清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费用。当乙方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时,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在延迟的施工时间内发生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为(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