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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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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0〕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统一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大问题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办")是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县发改、经贸、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卫生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管,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审计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依法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本县进行各类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办的监督。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交易主体

第八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的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应当进行集中交易。

(一)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二)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项目,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出让,矿产资源、森林、荒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供气、供热、排污权有偿使用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选择等。

(五)非经营性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六)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会展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包括文体(会展)活动冠名权、公办学校教学用品和后勤服务采购、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耗材采购等。

(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项目,包括公共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公房租售、公车定点维修单位选择、公物处置等。

(八)利用公共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选择和招标代理、审计等中介服务单位的选择等。

(九)其他可采用市场化配置的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本条第(三)至第(九)款范围中,进行集中交易的具体规模标准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订,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招标方(出让方)指工程建设单位、采购人和行使或代理行使公共资源权利的单位及部门。

 

第十条  投标方(竞买方)指响应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经确认在交易活动中具有投标或竞买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中标方(受让方)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最终实际中标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

对于邀请招标、协议转让和协议有偿使用等非公开竞争方式的,需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部门)同意,并报县公共资源办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方(出让方)在进行项目交易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进县交易中心交易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结果公示都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规定媒体发布;涉及特殊要求及金额较大交易项目按规定须在其他媒体发布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县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发布信息、收取交易保证金、组织开评标、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公示、交易见证、合同备案、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维护交易秩序等活动。

  

第四章  交易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办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统一进行登记备案,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县行政监察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办投诉或举报。县公共资源办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转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抄送行政监察部门、县公共资源办。

  

第十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主管事项,会同县公共资源办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一)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三)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六)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二)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三)对各种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四)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办、县交易中心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办及县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其他上级部门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