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丰县评标专家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招管办[2010] 23号
各乡镇、双凤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长丰县评标专家使用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 丰 县 招 管 办
2010年5月29日
长丰县评标专家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行为,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评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招投标中心集中交易的财政性资金项目评标专家的使用及管理活动。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组成
第四条 全县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评标专家由符合条件的省市评标专家库人员、县内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采购数额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可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参与项目评标的,应满足评标专家相应条件,并于开标前报经县招管办同意。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来源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操作:
(一)房建、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以上专家库中人员组成;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含),原则上参照《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简易操作管理办法(暂行)》(政办〔2009〕59号)实施摇号操作,不能实施摇号操作、确需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可由县内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招标人认为需要市级以上专家的,也可在市级及以上专家库抽取,所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二)设计、勘察、监理等专业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评标专家由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人员组成;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含),原则上参照《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简易操作管理办法(暂行)》实施摇号操作,不能实施摇号操作、确需邀请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一般应由县内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招标人认为需要市级及以上专家,也可在市级及以上专家库抽取,所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金额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应由市级及以上专家组成;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含)的,一般应由县内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招标人认为需要市级及以上专家的,也可在市级及以上专家库抽取,所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评标,经县招管办同意,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跨行政区域委托抽取,主要区域为六安、淮南、蚌埠、滁州、南京、巢湖等地区:
(一)项目需求特殊、技术复杂的;
(二)库内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要的;
(三)项目有重大社会影响、对潜在投标人有反映意见的;
(四)其它情况。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安排专用电脑并由专人负责。在市级以上专家库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半个工作日内抽取;使用县内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在开标前2小时内抽取。
第九条 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有关规定,依据项目的实际特征和需求,确定拟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人数,提交《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有本办法第七条情况出现的,县招管办负责专家抽取的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心提交的专家抽取申请提出拟办意见,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划出三个以上抽取区域,分管领导根据主要负责人意见圈定实际抽取范围,转交有关部门抽取。
第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县招管办专人负责,监督人员现场督查,并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抽取过程应当场记录备案。需跨行政区域抽取专家的,应填写《委托抽取评标专家函》,经审批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传真方式发往相应地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通过专家库软件或自动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专家抽取后,专家名单须采用密封纸打印。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应当在密封纸封面上签字确认,并对抽取过程和专家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在评标正式开始前任何人不得拆封。
第十二条 项目评标开始前半小时,由监督人员从专家抽取处领取密封专家名单,在评标现场打开。评标专家到达后,评标主持人会同现场监督人员根据名单进行核对、确认。专家因故无法到达或应当回避的,经监督人员确认后重新抽取。特殊情况报经县招管办负责人同意后,可从县内专家库中补充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回避:
(一)属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等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使用市级以上专家资源或采取跨行政区域抽取专家的,应指定专人专车接送。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职责
第十五条 评标前,全体评标专家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委会负责人。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评标主持人、现场监督人员,做好评标过程的组织、协调和公正独立评审;
(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允许讨论的事项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必要时负责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标、主持竞争性或单一来源谈判事宜,书面回复投标人的质询意见,组织和安排其他评委签署评标结论;
(四)其它需应尽的义务。
第十七条 评委评标时,发现有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配合评标主持人和监督人员工作,认真学习评委须知,恪守评标纪律,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二)评标时熟悉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的目标、范围、性质和主要技术、商务条款,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三)对招标文件中有争议的条款或意见不明确的情况独立提出处理意见;
(四)使用综合评分的项目,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以上,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该评委应在对应评审表中书面注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存入评标档案。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费用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费用参照合肥市《评审专家和监督员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合招法[2009]8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项目评审实际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动态考核和业绩考评存档等制度。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应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出席评标活动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以及调查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评标结束后,由评标现场监督人员根据评标专家的评标态度、评标守纪、履行评标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打分,记入专家个人档案。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家考核实行记分制,专家年度考核最终得分=日常现场考核得分平均值+表扬奖励加分。记分周期为一年,当年度记分不转入下一年。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满分1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一般不良行为之一的,每次每项扣0.5分:
1、出席评标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不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核验的;
2、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3、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4、在评审途中未经监督管理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5、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或提交的评标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6、参加评标迟到的(以确认参会时间延时半小时计算);
7、回应参加评标,但请假不来的;
8、参加评审前已经明确接到通知,酗酒后参与评标的;
9、发生其它干扰评审秩序行为的。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每次每项扣2分:
1、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的,或者评审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
3、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应当雷同的现象,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通报的;
4、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
5、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的;
6、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7、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服从县招管办、评标主持人和监督人员管理的;
9、未完成评标活动早退的;
10、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上列评标专家有情节恶劣行为的,县招管办可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表扬奖励加分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3分/次),直接计入年度考核,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1、向县招管办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处理办法:
(一)对年度考核得分前三名,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专家拟作为年度优秀评标专家,向市以上主管部门建议表彰;属县内专业技术人员的,拟由县招管办予以表彰。
(二)年度考核得分在7分以下、6分及以上的,属市以上专家的,建议市以上主管部门予以警示诫勉;属县内专业技术人员,由县招管办予以诫勉谈话。
(三)年度考核得分在6分以下、5分及以上的,属市以上专家的,建议市以上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与评标资格;属县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县招管办暂停其三个月评审资格。
(四)年度考核得分在5分以下的,属市以上专家的,建议市以上主管部门暂停其六个月至一年期的评标资格,直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属县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县招管办作出处理,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向其工作单位发出纪检监察处理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对在招投标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评标专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长丰县评标人员工作纪律管理暂行规定》(长招管办[2009]1号)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纪检等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内非政府投资项目或其它地区和社会组织委托抽取专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