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中治工办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排查整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基本摸清了项目底数,查找和纠正了一批突出问题,工程治理排查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当前,排查工作正处于整改阶段,这是工程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排查的目的是为了找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认真进行整改。如果问题得不到纠正和整改,工程治理工作就难以达到实际效果。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排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工作拖沓,排查不全面;有的地方虽然查清了项目底数,但问题找得不准,工作不深、不透;还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等待观望,不敢动真碰硬;个别地方和单位满足于填表格、报数据,存在敷衍塞责、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现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防止和克服松劲情绪,锲而不舍地把工程治理排查整改工作引向深入。
二、保质保量地做好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关于进一步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国监明电〔2010〕7号)要求,完善排查内容、方法和工作步骤,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保质保量地做好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工作。
已经完成排查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把工作重点转到问题整改上来,认真梳理分析排查的问题,找准问题症结,做好分类处理。尚未完成排查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限期完成排查工作。对新建项目要进行滚动摸排,不断查漏补缺,坚持“汇总一批、排查一批”,确保项目应查尽查。对于工作质量不高、未达到排查要求的单位,要严肃批评,责令“补课”。对于在排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在项目建设单位、政府监管部门“两条线”自查的基础上,加大行业和系统抽查力度,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职责的情况,确保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两个主体的责任落实到位。
三、扎实稳妥做好问题整改工作
7月至9月,要集中时间开展问题整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边查、边改、边建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及时有效纠正各类问题,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坚持依纪依法,分类处理。对已排查出来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处理,问题得不到整改不放过;同时,又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分门别类作出处理。
1.对手续不全等程序性问题,经过整改后、项目审批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采取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说明、补办手续的做法,但补办手续不能降低标准,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对于已经造成既成事实、无法做实质性纠正的问题,以行政处罚为主。如勘察设计和监理没有招标,邀请招标没有经过合法批准,但项目已经实施、已无法纠正的,应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排查出来的可以纠正或部分纠正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如,对房地产项目提高容积率没有足额收缴土地出让金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处罚到位;未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或者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活动,虽然已签订了合同,但尚未履行的,要重新组织招投标。
4.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谋取私利,开发商、施工企业围标串标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二)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通过整改,要进一步深挖细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于开展工程治理工作以来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同时,又要针对普遍存在、反复发生的违规问题,剖析原因,研究规律,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
(三)坚持归口指导、分级负责。各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研究,明确整改工作责任。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不等不靠,认真梳理分析,及时作出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在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