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年度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红建发〔2010〕9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资格审查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设置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的发生;有效节约社会资源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切实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红河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红政发[2009]9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其它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标资格年度审查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定期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集中进行的年度审查。
第四条 投标资格年度审查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
第六条 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投标资格年度审查活动,建立《红河州投标人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凡自愿加入《名录》的投标人,应当申请参与投标资格年度审查。鼓励州内外企业积极参与资格年度审查活动。
第七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受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集中组织审查并确定红河州投标人资格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实行网络系统动态管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评标专家库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受理一次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申请的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资质;(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三)具有与履行合同相适应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完成同类工程合同所需的设备、设施等条件;(五)有履行过同类工程合同的经验及良好的合同记录;(六)有履行合同的充足资金来源或获得资金的能力;(七)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 投标人申请加入《名录》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五)企业注册人员的资格证、注册证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证、职称证;(六)企业近三年施工业绩证明;(七)企业近三年获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八)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行贿行为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列入《名录》:(一)已被宣布破产的;(二)近三年有行贿行为记录的;(三)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资质(资格)的;(四)近一年在合同履行中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导致工程不能一次验收合格的;(五)近一年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行为的;(六)近一年有严重妨碍公开竞争行为的;(七)近一年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八)近一年有转包、挂靠行为的;(九)近一年因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不力,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十)近一年连续发生:①三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②一次较大加一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③一次重大以上(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一)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合格有效期为一年,并在红河州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布。经审查未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可自《名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复审一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应真实和全面的反映企业情况。隐瞒真相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列入《名录》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其清除名录,且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四条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串通投标、围标、挂靠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人,不得提出申请加入《名录》。
第十五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处罚期满后30日,可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加入《名录》。
第十六条 已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在其合格有效期内,符合招标项目投标报名条件的,不再进行投标资格审查。
未申请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参加单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招标人应按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组织对其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已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在合格有效期内,其投标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已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在合格有效期内,因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的,暂停其投标资格;因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被资格审查委员会清除《名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投标员制度。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应申请固定投标员名额,参加投标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投标员持卡代表投标人参加。
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投标员不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投标员应当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投标员本人持有下列资料到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投标员卡:(一)法人授权委托书;(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彩色一寸照片两张;(三)投标员属投标人在册人员证明。
第二十一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红河州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格审查网络管理系统),对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实行动态网络管理。申请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在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文本。
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参加单项建设工程投标时,由投标员持卡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网络管理系统》识别确认报名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有限数量制招标的,符合招标项目报名条件的投标人较多时,由《资格审查网络管理系统》量化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从《名录》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名录》中的投标人不能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人可从《名录》外选择合格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列入《名录》的投标人,其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承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工程承包履约自评报告,作为投标人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红河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