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皖水基函〔2010〕494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省水利招标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在水利部编制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基础上(以下简称《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0年版)(以下简称《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现予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的水利水电工程使用《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其余水利项目可参照使用。
二、《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发布后,之前已完成或部分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三、《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共包括三大类,共计九个示范文本,十二个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对应选用;对于分类中未包括的招标项目可参照类似类型编写,特殊类型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招标项目特点自行编写:
(一)施工类
施工类编制一个示范文本,其中评标办法分类如下:
1、大中型枢纽或水工建筑物工程:大中型枢纽、水电站、泵站、船闸、水闸工程等;
2、专业技术工程:基础处理(含防渗处理)、水工大坝、水工隧洞、河道疏浚、管理房及装饰工程等;
3、一般性水利工程:堤防工程(含小型穿堤建筑物、护坡、护岸等;若含基础处理工程,其投资比例小的按一般性水利工程编写,投资比例大的,单独分标按专业技术工程编写)、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工程、水利血防工程、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工程等。
(二)货物类
货物类共编制五个示范文本,具体如下:
1、启闭机设计、制造(安装);
2、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监控与监视系统、防汛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等;
3、闸门制作(安装);
4、其它设备采购:水泵、电机、输变电设备、通信设备、电梯、阀门、水表等;
5、大宗材料采购:塑料管材、其它材料(钢材、水泥、粉煤灰、油料、外加剂等)。
(三)服务类
服务类共编制三个示范文本,具体如下:
1、勘察、设计;
2、监理;
3、项目建设管理(代建人)。
四、《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施工类示范文本是水利部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补充和细化,应严格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使用;《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货物和服务类标准招标文件,可独立使用。
五、资格预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招标项目编制,但其中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内容应与《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对应规定一致。
六、《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施工类示范文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及“通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地引用,其余类型的宜不加修改地引用;分值构成一般不宜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及时备案并说明原因;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
八、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补充、明确评标的因素、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明确正文之外的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明确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九、施工类中“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其余类型中的“合同条款”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自行编写。施工类“专用合同条款”和其它类型的“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十、施工类中“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是参考性的文本,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需要进行修改;其余类型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写。“技术标准和要求”应注意与“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衔接,同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十一、《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须不加修改引用的内容,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改动时,应按项目的隶属关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十二、《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十三、《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安徽省水利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