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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重新评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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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重新评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蚌招标〔2010〕31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评标活动,强化对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谈判、询价项目进行重新评标的行为。

 

第三条  重新评标遵循公平、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重新评标应当接受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发现评标活动存在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一)评标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存在明显错误和疏漏,纠正这些错误和疏漏将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

(三)投标人质疑事项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予以确认的;

(四)应当组织重新评标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前,应将重新评标的理由和相关证明资料以书面形式报市招标局监督督查科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未通过的,不得重新评标。

 

第七条  市招标局监督督查科在日常监督及受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评标活动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要求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第八条  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市招标局监督督查科确认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意见的一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重新评标,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评标的,经市招标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重新评标一般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结果有明显倾向性;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评标委员会名单可能存在泄密的情形;

(五)依法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情形。

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能力优秀的资深专家参加。

 

第十条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故不能参加重新评标的,应当按下列规定补足法律规定的人数:

(一)招标人的代表不能参加的,由招标人重新委派代表参加;

(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能参加的,从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重新抽取专家参加;

(三)采取非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参加的,按原方式重新确定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重新评标时,应当独立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重新评标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重新评标结论。对重新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重新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当对此作出书面书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重新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重新评标的原因;

(四)重新评标的结论;

(五)重新评标后的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应当在重新评标完成后的一个工作日之内,将重新评标报告提交市招标局监督督查科备案。重新评标改变原评标结果的应当在“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市招标局监督督查科应当委派特邀监督员对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实施全过程监督。重大项目应当邀请市监察局共同参与监督。监督人员应当书面记录监督过程,并提出书面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