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流标项目处理办法的通知
蚌招标〔2010〕3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蚌政〔2009〕1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项目责任人填写《公开招标流标项目登记表》,分析流标原因,提出后续处理建议。经部门负责人认可后报市招标中心,中心主任应组织相关人员从招标条件、招标时间、付款方式、技术要求、工期或供货时间、潜在投标人数量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导致流标的关键因素,并根据具体原因提出继续招标或变更方式的处理意见。需要变更招标方式或特别重要的项目需报市招标局综合业务科初审后,提交市招标局审查备案科审查备案;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应报市招标局监督督察科处理。
第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原则上应进行二次招标,重新履行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备案手续,重新发布项目招标信息。由于招标条件设置过高、条件苛刻或招标文件存在明显不合理要求导致流标的,有关部门在重新招标时应予以纠正。
二次招标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报名时间,项目责任人可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查找和联系相关投标人,以提高招标成功率。主动联系过程应保留书面理记录。
第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首次流标后,确因项目实施时间紧急或技术要求特殊、潜在投标人较少等原因确需改变招标采购方式的,业主单位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招标局确认。对招标文件中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市招标局审批后可同意其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其中特殊重要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二次招标流标后业主要求变更招标方式的,对招标文件中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市招标局审批后原则上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其中特殊重要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方式变更后原则上应重新组织操作。特别紧急的项目在进行首次或二次招标,由于投标人不足导致流标时,业主单位要求现场直接变更为非招标方式操作的,应由业主单位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招标局批准后方可在现场按变更后方式继续操作。特殊重要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文件中相关内容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流标项目登记表
附件:
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流标项目登记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操作部门: 项目责任人:
业主单位: 委托时间: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控制价:
项目内容简介及招标过程说明:
流标原因分析及建议:
项目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
中心处理意见:(重新招标或变更招标方式、或报监督督查科等)
中心负责人:
综合业务科初审意见:
审查备案科审查意见:
负责人: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送综合业务科留存,一份送审查备案科审批,一份部门留存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