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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标严防挂靠行为的若干规定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企业投标严防挂靠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招管办[2010]26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标严防挂靠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丰县招管办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标严防挂靠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丰县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暂行办法》(长招管[2010]1号)文件精神,有效打击和防范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人的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投标活动是指企业参与活动中的业务咨询、报名、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提交及参与开标、中标清算、中标通知书领取等有关活动。

 

第二章  交易人员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县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或是经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备案的交易员,代表本企业在我县办理与投标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会员企业可在县招投标网自行浏览招标信息、通过中心统一配备的端口进行网上报名、缴费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投标所需资料。

第六条  非会员企业参与我县项目投标的,应在网上先申请办理临时会员,经批准后方可在网上报名、缴费、下载招标文件。

第七条  投标企业参加开标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法定代表人、交易员或拟派项目经理。如不是法定代表人、交易员或拟派项目经理的,则必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且其甲方单位必须与企业名称一致。如需企业其他随行人员参加的,经同意后一般不得超过2人。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会员企业交易员参加开标的,须出具交易员证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开标的,须出具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的,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

重点工程项目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到达开标现场。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视为投标无效。

第八条  企业中标后的费用清算及中标通知书的领取,必须由该企业交易员或拟派项目经理,或参加开标的法人授权委托人前来办理,其他人员不予接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收缴。参与我县项目投标的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材料差价保证金及中标后的交易费、代理费等一律由企业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汇票等非现金方式转入中心指定账户。

第十条  资金退回。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材料差价保证金等依据有关规定符合退还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须从原缴纳渠道退还。

 

第四章  资格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投标时出具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银行出票单位、投标文件印章等手续要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十二条  外地(合肥市以外)企业参与我县项目投标的,须出具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登记备案证书原件,方可参与我县市场投标。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证书实行押证管理制度。由县招投标中心统一代管,待项目已经竣工或者工程项目临近竣工时,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参与我县项目投标的企业不得指派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投标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因企业自身管理不严,造成企业相关人员扰乱中心开评标及正常办公秩序的,记入企业资信考评档案,限制市场准入,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遵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