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蒙政办〔2010〕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蒙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利、交通、桥梁等,下同)及安装与其配套设备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均须进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均要公开招标。
第六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职责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二)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搭建信息网络平台。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工程分包信息;
(三)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的场地服务及评标专家评委抽取服务;
(四)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的窗口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服务;
(五)建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评委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七)建立建筑企业信息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凡需要委托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选取;
(八)对进入招投标服务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终止或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开展调查;
(九)负责进入招投标服务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要求;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行政监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
第四章 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是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通过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自行组织招标事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指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及有关主管行政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在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并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但开标须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内进行。
第十三条 依法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二)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己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即投标人),投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拟邀请单位名称必须提前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工期;
(四)投标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五)对招标文件拟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七)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注明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办招标事宜。不得无资质代理或越资质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规而进行代理;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所有县本级需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全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评标、定标。招标人要按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并同时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如有特殊情况出现,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情况。投标人依此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资料和踏勘现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招标答疑会的方式解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招标项目也可设立投标报价的控制价,招标人设立控制价,其所设限价应符合客观实际,不得抬高也不得恶意压价,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的3日前公布。
第五章 工程项目投标
第二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设项目的投标竞争。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其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在开标前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交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的投标保证金专户统一托管。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3日后退还;投标单位中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拒收。提交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当为该项目的开标时间。
第三十一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开标地点必须设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监管部门代表和所有合格的投标人参加。采用清单计价招标的,投标单位的工程预算人员必须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人(单数)的评标专家评委组成。其中,采用清单计价招标的专家评委中,全部使用专家评委,且造价师不少于三分之一,最低不少于2人。评标专家评委应当在开标时间前24小时之内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末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条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投标担保不符合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或由委托人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代理人授权委托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同时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格竞争的;
(九)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按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及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证明或补正,由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进行书面确认,但不可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证明;
(五)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九)澄清、证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九条 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证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招标人从开标到定标期限不得超过10日确定中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招标公布的媒介;
(二)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名单,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记录及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名单,监管部门签到名单;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备案,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使用假印章及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日内退还担保。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擅自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举报或投拆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对已查实属于恶意投诉的投标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
第五十一条 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和处理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以前发布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