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0]1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严格把关。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必须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通过资格挂靠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已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进行资格动态检查,重点核查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的在岗情况、代理业绩及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市场行为等。经核查不符合资格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降级或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
3、加强对省外入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鄂执业,应按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鄂备案手续,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1、严格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中如实登记,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招标代理机构需持专职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情况应在《执业手册》上记录,且专职人员的变更必须符合该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中专职人员所须达到的条件。
2、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还需进行有关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知识的岗前培训、考核。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管理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按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合同中应明确负责该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三名以上专职人员的有关信息,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前将委托代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招标从业人员注册单位代理机构名称不符或职业资格证无效的不予备案。
2、招标代理机构应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针对每个项目重点对潜在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管理班子的实力、业绩和市场信用等方面提出详细评审要求。招标文件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容完整、合法、科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招标代理机构要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严格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对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记录
1、建立招标代理业务评价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在《执业手册》中准确、完整地填写项目信息,并送业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制度。凡发现并查实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外,各地应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要求,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及时进行公告。同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信用信息记录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