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管理暂行规定
合招法〔2010〕9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招投标行为,强化招投标程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招投标中心组织的工程交易、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工程交易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大建设绿色通道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询价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条 工程交易、政府采购项目流标后重新发售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前次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
第六条 有特殊情况,招标(采购)文件、资格审查文件须缩短发售时间的,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批准同意。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