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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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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建局 市交通局市水务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行为

(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即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luzhou.gov.cn)作为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唯一指定的招标投标网站,集招标投标网上报名、招标投标信息资料下载、网上质疑、网上答疑、标书购买、网上交费等功能于一体,有效简化交易工作流程,从机制上、程序上抑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预防招标投标中的腐败行为。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名、招标文件出售、投标保证金等均统一由网站组织实施。

(二)实施的范围

泸州市及所辖区县所有部门立项审批的,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在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实行网上招标。

(三)实施步骤

1.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从2010年9月10日开始进行登记注册,凡有意参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安全许可证等原始资料,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正式注册。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公告经招标备案部门备案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省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内容须明确招标文件获取网站为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同时,应将经招标备案部门备案的格式为PDF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上传至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3.招标文件的获取。已注册的投标人,凭密匙登录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支付宝支付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后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4.招标文件的补遗或补充及答疑。招标文件需发补遗书或招标补充通知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经招标备案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补遗或补充资料制作成电子版本(PDF格式),上传至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统一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质疑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期限内提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予以网上答复。

5.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清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实行年度保证金和临时保证金两种方式(具体缴纳、清退方式可从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选择缴纳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将需缴交的年度保证金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泸州市江阳区支行;开户名称:泸州市财政局;开户账号:100224504610010001)。缴纳年度保证金后,投标企业在本年度内参加泸州市及所辖区县所有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不再缴纳投标保证金。选择缴纳临时保证金的,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或退还。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有下列情形的,投标文件不予认可,作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多处出现异常且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八)不同投标人授权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投标人替其他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其他串标、围标嫌疑的。

三、完善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

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必须由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才能公布,评审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二)财政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

(三)财政评审中心派人参加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四、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全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的要求,规范使用《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否则,备案部门可不予以备案。招标人在编制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文件时,通用性规定和要求应尽量采用《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的表述。

五、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全市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体为《四川建设网》或《四川日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林朝晖 联系电话:3192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