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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预防和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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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预防和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通知

 

(辽水建管[2010]279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规范化水平,预防和打击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

招标、投标阶段。要根据招标工程规模和等级标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降低资质等级。统筹制定招标计划和分标方案,对属于同类工程内容或技术上紧密相联的,应按照承包单位资质确定标段,严禁随意分割或以分批分期为名化整为零;不属于同类工程内容的不得随意合并。严格控制招标次数和标段数量,同类工程内容或技术上紧密相联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一次招标完成。

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出具的汇票形式提交,并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汇出。禁止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接受招标文件规定形式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及相应投标。完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适度弱化业主标底权重和技术分值,大力推行无标底竞价及最高限价法评标。加强投标人资格预(后)审核授权委托人身份审核,突出履约能力评审,要求投标人在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时要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委托人身份证、工作证等证明的原件,对条件不具备的经审查要予以否决。

评标、定标阶段。评标过程中,要加强各个投标文件串通性审查,对标书编制内容、形式、文字表述雷同、异常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应予以废标处理。

定标前执行拟中标投标人合同履约能力审查程序,必要时可以到中标候选人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于中标合同超出核定的投标人履约能力或项目经理不能到岗执业的,经招标人认定,可不予中标。

 

二、加强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延续性审查

严格审核中标人派入合同项目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部门主管人员及投入的施工设备等方面是否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一致性。若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有关技术、管理人员的,中标人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定人员资格等级和业务水平,而且必须选派本单位人员。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投标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发现上述人员不到岗的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良行为予以行政处理。

 

三、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要求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上网发布,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均通过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不事先报名,不购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投标人特征。建立计算机语音随机通知评委系统,通知评委工作由电脑完成,参加评标的评委名单由系统密封打印。建立计算机评标系统,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全部导入该系统,由评委上机操作,其中对投标人价格的评审等复杂性的计算由电脑来完成。

 

四、明确招标投标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

对于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四种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可按下述标准即时认定。一经认定,可即时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投标人围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的;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属于统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3.恶意低价中标:

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诱使评标委员会相信该投标人报价不低于成本而骗取中标,中标后以种种理由索赔或怠工,即可认定为恶意低价中标。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

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五、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监察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切实履行好招标行政监督和监察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招标申请、总结备案报告、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检查和审核,确保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对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要派员全程监督,发现不当行为当场纠正。认真受理投诉事项,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严重的要清出水利建设市场,并作出当事人不良记录予以公告。建立健全对司法机关的情况通报和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