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实行“双核准”“双备案”制度的通知
泸市水函〔2010〕250号
各区县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川水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明确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核准”、“双备案”制度的具体办理和要求,现将有关核准、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行“双核准”、“双备案”制度。
二、实行“双核准”、“双备案”制度的范围是:凡由水利部、省水利厅批准建设而未直接开展招标投标核准、备案工作,市水务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市发改委核准立项,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地方电力、防洪抗旱、水资源保护、水产养殖等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具备有关招标投标条件后,向市发改委或区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办理招标投标核准、备案手续的同时,必须向市水务局申请办理相关招标投标核准、备案手续。
三、市水务局招标投标核准、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及办理流程等,仍然按照《泸州市水务局关于我市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核准与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水函〔2010〕136号)文件执行。局规划计划科负责招标投标核准、备案工作的形式审查;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管理的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招标投标核准、备案工作的技术审查。
四、市水务局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核准、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坚决杜绝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情况的发生。
五、我局招标投标工作具体由局规划计划科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107104,邮箱地址:lzsswjgjk@163.com。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