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债券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荆国资发〔2010〕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从中国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回购的在荆门辖区内的不良金融债权(含政策类债权和商业类债权,简称债权)处置行为,根据《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鄂国资产权[2005]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收购和处置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荆门辖区内不良资产的方案〉的批复》(荆政办函〔2005〕23号),在对《荆门市政策类金融债权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债权处置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债权处置在确保社会稳定,兼顾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回收率最高、费用最低的目标。
第四条 债权处置以荆门市金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平台具体操作。
第二章处置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债权处置委员会(以下简称处置委员会),作为债权处置的专门审核机构。处置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及资产营运、财务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处置委员会主任。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债权处置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债权处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作为处置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置办设在公司资产营运部门。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 债权处置方式可分成以下几类:
(一)债权协议转让类: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债权,可与债务方或债务方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实行协议转让;债务人在金融债权整体回购前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的债权,可依据委托协议实行协议转让;国有控股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单位及个人的债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债务人转让。
(二)债权拍卖类:前款协议不成的债权。
(三)债权诉讼追偿类:已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或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追偿的债权。
(四)其它方式。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八条 债权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运作:债权处置方案制作→集体审查→董事长核签→拍卖(协议转让或诉讼)。
第九条 债权处置由处置办以项目为单位编制方案。项目处置方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其债权处置的预期目标所编制的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一个项目既可以是单户(笔)或部分资产,也可以是若干户(笔)组成的资产包。
第十条 完整有效的项目方案包括文本方案和制式表格以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一)文本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收购情况。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名称,债权本息,抵押担保情况。
2、债权维护情况。债务人、担保人的存续情况,以及其近1至3年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偿债能力情况。
3、处置方式和确定底价的依据。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须说明聘用机构名称、资质、聘用依据以及实施诉讼法律风险。
5、项目执行所需时间、截止日期。
(二)文本方案应附制式表格:债权处置项目审批表或诉讼追偿项目审批表。
第十一条 处置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董事长主持或董事长授权委托人主持。每次例会由处置办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参加人员、所议事宜和审核结果。处置委员会审核实行票决制。
第十二条 董事长核签的项目,由处置办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单笔债权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审批;债权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按程序处置。凡属需对社会公开拍卖的债权,无论数额大小,均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四条 债权处置实行回避制度,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债权方、债权受让(委托)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在整个债权处置过程中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债权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五章 处置实施
第十六条 债权处置项目方案经批准后,处置办应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债权处置底价应根据债权质量、偿债能力、市场因素由处置办提出意见,报处置委员会审核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债权回购成本和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诉讼追偿的项目,应对诉讼期间法院作出的有关法律文书接收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生效后,应及时申请执行或要求对方履行。
第十九条 对债权协议转让项目,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真实记录谈判过程,不得私下协议转让。
第二十条 债权拍卖类项目,一律委托荆门市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公开处置。
第二十一条 如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则对其恢复实施转让前的债权,其已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再退还,由公司等额冲抵债权,冲抵后的剩余债权则继续保留追偿权利;若竞买人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则按《拍卖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协议、合同文书等法律文件,一律采用公司规范文本,如需用非规范文本,应经董事长签署。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债权,严禁虚假调查评估偿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债权处置项目管理台帐,建立债权保全和追收制度,定期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责任方依法催收,防止各种不利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为防范违约风险,债权转让原则上应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处置。对确有必要分期付款的项目,必须对未收余款办理有效担保或足额抵押,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不能办理有效担保或足额抵押的,应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分期付款项目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处置价格的70%,并定期下发催收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专门设置“金融债权处置”科目,单独管理金融债权处置往来资金。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全部进入财务专户,凭财务部相关凭证,在资产营运部监交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债权原始凭证复印件须归入债权处置档案;转让合同、收款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债权处置方案保守秘密。经处置委员会审议后的债权处置底价,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市政府授权,债权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债权处置进行干预。市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债权处置进行监督。
第七章 处置损失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备相应佐证材料的,可认定为零回收债权。
(一)经诉讼后查证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任何财产执行,法院裁决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经追偿后,因再无任何资产可供变现导致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经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议处置的债权,经追偿后,确实无法再收回的债权。
(五)其它有证据表明已无力偿还的债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在经营户中设立专帐,对债权处置的收支进行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债权处置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债权处置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处理。
第九章 债权处置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债权处置收益实行专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必须按年度偿还贷款额度的50%建立偿债准备金,以确保按期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凡动用偿债准备金,需报市国资委或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 债权处置收益除支付回购债权本息和费用外,作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用于公司发展。用债权处置收益投资建设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审批,重大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必须确保市本级承诺担保借款安全。对分包到县(市、区)的债权,在县(市、区)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时,按授权启动财政扣款程序。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债权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健全考核机制,努力提高债权处置现金回收率和债权净变现率,降低成本费用率。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与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处理债权;
(三)隐瞒或截留处置债权收入;
(四)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债权;
(五)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债权;
(六)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避债务,加大债权处置风险和损失;
(七)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八)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债权处置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策类、商业类债权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