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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招标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规范招标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蚌招标〔2010〕93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招标中心,咨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

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中标单位的基本帐户;其他中标候选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至投标单位基本账户;其他未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即可无息退回投标单位基本账户。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成交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备案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交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履约完成后,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质量保证金;其他成交候选单位、未成交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分别按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上述规定执行。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和范围

中标公示期内,接到质疑、投诉或投标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意见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接到质疑或投诉的,由项目责任人申请,局监督督查科批准,即可按上述规定分别退还中标(成交)候选单位和未中标(成交)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成交)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建设(采购)单位签定施工(采购)合同备案后,由项目责任人申请,局审查备案科批准后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违规处理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1、投标单位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后,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无故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