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函发展〔2010〕100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省治建办的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排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将项目决策和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经贸部门职能的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决策及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经贸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存在违反程序,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规模、未办理验收手续等问题的,按照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未批先建,未补办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手续,限期改正。

(二)违反程序未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原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办前置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调整投资规模的,由原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及时补办变更手续,责令改正;对不按要求补办变更手续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项目建成后,未按规定办理环保等验收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尽快补办验收手续,责令改正;对不按要求补办验收手续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关于招投标活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根据规定需要招投标、并由经贸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招投标事项核准手续或者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投标事项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