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法规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政综〔2010〕21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安溪县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招投标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安溪县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我县水能资 源开发使用权招投标活动,优化配置水能资源,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 定本暂行规定。

 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招标活动,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水 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局 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开发的水电站建设项目依照本暂行 规定执行。

四、新开发的水电站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及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水能资源开发使用 权招标项目申报表,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申报资料,对照项目 所处河流位置的规划情况,确定编制招标方案,并按审批权限 报送审批。

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七、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 、确定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

2、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 出投标邀请书;

3 、受理投标申请;

4 、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5 、开标、评标、定标;

6、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八、投标人按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保证金 后,方可参加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招投标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弃权。

九、一个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择时重新招标。

十、投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递截止时 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投标箱。 开标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全部投标人必须亲自到场 参加。开标时,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 格及有关主要内容。

十一、招标采取报价最高者中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若投 标报价出现相同者,由评委会组织报价相同者再进行一次投标 (价格应高于第一轮投标价),若再第二次出现报价相同者,则 由评委会组织以抽签的形式确定中标人。

十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设立保留价,若投标 报价全部低于保留价,择时再进行投标。

十三、经评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1、未密封的; 2、投标人未签名的; 3、投标人报价低于保留价的; 4、开标时,投标人未到位的; 5、投标文件递达时间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6、其他不符合投标管理规定的。

十四、中标人应在中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招投标文件要求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并一次性缴纳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价款;中标人逾期不签订合同、未缴纳价款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招标项目择时再进行招标。

十五、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其他投标人的 保证金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六、中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 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 的,中标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七、招标活动结束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八、中标人应按《安溪县水资源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安(政综[2008]18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工程项目立项、土地、林地征用、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电力入网等申请审批手续,自行负责与取水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并自行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费用。

 十九、中标人应在一年内按照国家水电建设有关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未按期开工建设的,取消中标资格和所缴纳的水能资源开 发使用权价款。

二十、本暂行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2004年 6 月29 日发布的《安溪县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安政2004 综 19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