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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化综合评估法—A、B评标方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细化综合评估法—A、B评标方法的通知

 

蚌招标〔2010〕100号

 

局机关各科(室)、招标中心,咨询公司: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局办公会研究,对蚌政〔2009〕39号文件中建设工程评标办法的综合评估法—A、B评标方法进行细化,请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2.综合评估法-A”

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合格性评审,当投标人的技术标合格后,方可参与商务标的评审。在有效的商务标中,取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然后把低于平均值的有效报价再取平均值,并以随机下浮后的数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下浮率为2%、2.5%、3%、3.5%、4%、4.5%、5%,随机抽取),以报价低于并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人。(细化内容见附件1)

 

二、“3.综合评估法-B”

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合格性评审,当投标人的技术标合格后,方可参与商务标的评审。在合格的商务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不足七家直接取其算术平均值)后计算得出余下报价的平均值并以随机下浮后的数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下浮率为2%、2.5%、3%、3.5%、4%、4.5%、5%,随机抽取),以报价低于并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人。(细化内容见附件2)

 

    附件:

          1、“综合评估法—A”细化内容

          2、“综合评估法—B”细化内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