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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监察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电子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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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电子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市财购〔2010〕1号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莆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电子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电子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注册登记、抽取使用以及执业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包括在我市注册登记和在其他地区注册登记可供我市共享的,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在我市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政府采购文件论证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专家实行属地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动态管理。我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专家,具体包括专家资格认定,专家库的建立,专家的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监督检查处罚等;同时负责向其他地区财政部门反馈该地区专家在我市的执业情况。

 

第五条 专家征集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或行业协会以及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的办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财政部门资格审核合格的,可以随时进入专家库。对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随时从专家库中退出。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经核实后,由评审专家登记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从专家库中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条 只要条件具备,其他地区专家库资源可供我市使用的,均可随机抽取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履行职责,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表现等信息。

 

第七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五款以及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 申报注册:

无论是个人自荐、其他专家推荐,还是单位推荐或行业协会推荐,申请注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均须登录莆田政府采购网,填报“莆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注册登记表”,其中适合评审类目(项目)应根据自身的学历、职称、从事的专业及所精通的专业业务进行选择。

网上注册登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在莆田政府采购网填报的“莆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注册登记表”(从网上打印);

(五)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有则提供)。

以上资料须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加注意见并盖章。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个人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获得资格的评审专家若学历、专业资格职称发生变化,如取得新的学历或专业资格职称,可随时修改自己的注册资料,并将新修改的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获得资格的评审专家应按照财政部门的通知参加检验复审,检验复审合格的可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网上专家库中建立评审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审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检验复审、评标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

 

第十三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原则

(一)采购项目必须通过莆田政府采购网上组织实施;

(二)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开始的当天直接通过网上抽取,特殊情况可提前,但不得超过两天;

(三)须在采购人代表、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或主管部门委派的监督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四)遇有行业或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或专家数量达不到采购人所需时,可由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加入专家库,然后抽取;

(五)评审专家应即时抽取、即时通知邀请,并当场记录抽取结果,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归档备查;

(六)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工作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范

(一)按通知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

(二)发现与采购单位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须主动提出回避;发现采购项目与本人专业不符或者曾经参加过本项目采购文件论证的,应当主动提出,并退出评审委员会;

(三)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标;

(四)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更不得将评审资料或复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带离评审现场;

(五)评审期间不得发表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评审专家的意见施加影响;不得相互串通影响评审结果;

(六)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评审,明确个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七)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标信息,或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八)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九)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与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的质疑或投诉工作;

(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职责、或者违规干预评审工作,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共同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审专家的责任,但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具体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组织评审专家,宣布评审纪律,告知本次采购的特点和要求,评审程序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好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整理好相关资料以备评审;

(二)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发现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应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三)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不得诱导评审专家做出错误的判断和结论;

(四)发现评审专家因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的局限等原因而出现明显遗漏、疏忽或错误,应采取适当方式提示或提醒,不应以干预、影响独立评审为由,放任其错误铸成;

(五)不得与投标人或评审专家私下串通,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六)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评审过程及与评审有关的情况,影响采购结果;

(七)加强监督,确保评审专家独立评审,防止和减少评审专家违反采购规定行为的发生;对评审专家明显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八)做好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工作,评审活动结束后,在向财政部门备案评标报告的同时,报送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表现情况;

(九)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评价将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采购人、投标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存在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示行为或者违反评审纪律或评审工作规范行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须随附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反映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书面报告后,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与该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包括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评审专家)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九条 就评审专家违规事项,财政部门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终止处理;

(二)提出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三)提出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以及缺乏事实依据的,予以驳回处理;

(四)报告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