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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建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建政函〔2010〕1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它设施等)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规采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缩短公告时间和缩小信息宣传面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六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政府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达到规模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项目。

(二)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以及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取费标准最底限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但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上述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规模标准以下的或符合上述范围、规模但总投资额较小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的招标投标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防汛抗旱、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在建工程因设计变更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宜)分割的部分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三)(四)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交管办备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交管办备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建设项目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它资料;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市交易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财政签发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审核通知书或经市财政局备案的预算审核报告,以及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市交易中心初审后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工程建设招标条件进行审核备案;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提交报名资料;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中标人确定前保密);

(八)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签订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十二)按要求向市交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市交管办备案,报市交管委批准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编制招标文件;不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编制招标文件;(二)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草拟合同;(五)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实行公开选择。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执行相应规范文本。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市交管办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一般包括:(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一般按中标合同价的10%控制)。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转出,市交易中心设立统一投标保证金专户代收代退。投标人应按规定在市交易中心指定专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项目施工图纸、现场条件及有关资料,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具体管理办法按《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暂行规定》执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协助市交易中心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标文件文本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文本的完好。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其它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凡招标文件组成内容,均需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否则无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其他项目可以适当缩短)。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为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原则上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技术难度较大的特类工程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当拒绝在有效区域、有效期间内被曝光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一般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特殊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交管办备案后,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但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实行招标控制价之下的无标底招标。

确需设置标底的项目,经市交管委批准后,招标人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要求,以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编制确定标底。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标底应当保密,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采用公开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投标人:

(一)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组织投标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二)第一次报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9人的,招标人应当第二次发布公告,第二次公告发布后仍少于9人但多于3人(含)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交管办同意后,可以进入招标程序。采用资格后审的,只要投标人超过3人(含)的,即可进入开标程序。经两次公开发布公告,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人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市交管办备案后招标人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三)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只能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对由相关部门确认的特殊工程确需设置投标人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仅限于与招标工程类似的工程规模、类似的结构形式、类似的施工工艺方面的内容;

(四)招标人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的,可以进一步扩大范围,并对投标报名条件中设置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予以降低或取消。招标人对此有异议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交管办同意,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处理。专家论证活动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和市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和确定投标人,接受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要求报价范围内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工程实施所包含的物价、安全、风险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进行自主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单价分析表。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签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市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市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投标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宣读会场纪律;

(三)工作人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核验与会人员资格及随带资料;

(四)由投标人抽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按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并由专家小组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定;

(六)专家小组出具评标报告;

(七)主持人公布评标小组的评定结果;

(八)投标人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如当场确定中标人,由主持人宣布。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书。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最先递交、最后开标的顺序,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开标。市交易中心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下列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逾期送达的或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不予受理;

(二)投标人代表随带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视为未派员参加,按放弃投标处理;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按放弃投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在开标前,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省、杭州市、建德市或周边县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委,确需作为评委参加评标,应具有相应的中级职称,且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交管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参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争;

(六)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的;

(八)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

(九)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十)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面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或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多个报价的并未声明哪个有效的均作废标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人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了全部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况下,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由招标人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依法必须招标、按我市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招标人可以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标的,市交管办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而获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五)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公示 履约 结算

 

第四十七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所定内容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当然条款,禁止合同双方签订违反招标文件内容的条款。对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所签合同需经市发改局、财政局审核,招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审核备案;对于非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折抵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有误,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合同价格变化2%以上的,招标人应按实调整工程量,但不得对投标单价进行调整。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合同价格变化2%以内(含2%)的不作调整,中标单位另应承担相应的审核费用并在工程款中扣除。招标人在完成核对后,应将核对结果报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备案。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问题,则视作无异议。结算时除变更外,原差错将不调整。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开标时间、地点;(二)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格控制项目班子成员变更,特殊原因符合规定确需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本办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十四条  工程造价结算。

工程结算时应以合同价为准。经审批后进行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实际工程量增减,其单价应按投标所报单价结算。若因设计变更后原投标文件中无该单价的,按现行定额扣除投标人投标的优惠幅度计算。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须经建德市审计局进行价款结算审计,工程款结算数额以审计结果为准。且该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

招标人在招标前要充分做好设计论证工作,严格控制标后设计变更,若因特殊原因要进行设计变更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否则完工后不予结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市交管办、市交易中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市交管办、市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标段、拆迁困难、工期限制、招商引资的理由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未开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或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而进行招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五)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泄露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

(三)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其代理业务;

(四)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造价咨询服务。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地评标的。

招标人有第五十六条、投标人有第五十七条、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有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五十九条等情形之一的,都属违法违规行为,市交管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宣布中标无效、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暂停相关主体资格,给予其信用不良记录和公示等处理,同时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本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