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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投标企业不良行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长丰县投标企业不良行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招管办[2011]5号

 

各乡镇,双凤开发区,县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长丰县投标企业不良行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 丰 县 招 管 办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长丰县投标企业不良行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标企业管理,进一步推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省招标局《安徽省建设工程成套设备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皖招[2010]97号)、《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合招督[2008]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长丰县投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及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长招管〔2008〕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丰县参与投标活动的各企业不良行为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不良行为的考核管理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动态管理的认定依据、计分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计分标准分别依照《长丰县投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及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长招管〔2008〕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良行为动态管理程序。

(一)投标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县招管办依据长招管〔2008〕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依据,直接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记录该企业资信分值,并予以公示。

(二)投标企业有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不良行为,县招管办可通过调查笔录、走访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经认定后予以公示,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在周期年度内(自首次被记录之日起)记录分数依据长招管〔2008〕2号文第二章、第四章及第五章的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由县资信考评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提请县资信考评领导组会审后,按资信考评组决定的事项予以公示披露和相应处理。

投标企业不良行为动态管理由县招管办督查科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如实客观记录。

第六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或纠正。申辩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三章  动态管理的载体及公示披露内容

第七条 动态管理的载体为长丰县招投标网及其曝光台栏目。投标企业的不良行为如产生严重后果的,经县招管办领导同意后,可视情在其他媒介予以同步披露。不良行为认定书公示记录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

(二)参与项目名称。

(三)不良行为类别。

(四)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五)处理意见、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六)资信分值。

公告曝光平台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四章  动态管理的结果应用

第八条 根据不良行为在自然年度内的记录分数情况,确定各投标企业年度资信等级。

第九条 因不良行为被限制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从事投标活动的企业,在被限制期间主动整改、积极消除不良行为及其他危害后果的,可申请缩短市场准入限制时间等。

第十条  在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中,可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一定时限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参与长丰项目投标的必要合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投标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的记录及公示内容,经招标人确认后,县招投标中心可在招标文件附表中载明并晓知各招投标市场相关参与主体。

第十二条 在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各类项目中,企业相关人员有不良行为的,参照本办法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统一的公告平台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公示记录数据应及时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从技术上确保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管办督查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