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溪县建设工程场内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政办〔2011〕4号
各有关单位、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内交易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县政府《松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并印发本细则。
特此通知。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溪县财政局
松溪县监察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松溪县建设工程场内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内交易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松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本级及各乡(镇、街道)、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建设工程场内交易活动的当事人。
第三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均应当集中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项目按规定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二)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发布征集招标代理机构公告;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建设单位在已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公开抽选招标代理机构;
(四)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选招标代理机构结果公告;
(五)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与中选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六)按照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招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领进场交易登记表,招标文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并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交易部办理进场登记备案后,在南平市招投标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二)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场开展招标活动;
(三)开标、评标结束后,应将评标结果在南平市招投标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告;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按规定交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五)向有关部门提供评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应自觉接受场内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场内监管职责,设立诚信档案,对招标活动各方当事人、代理机构等交易行为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