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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建招标〔2011〕178号                   签发人:李全喜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天津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7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市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公路(含高速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站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二、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新建公路(含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区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国、省干道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公路(含高速公路)工程应当全部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招标场所进行招投标,并且应在天津建设网上办理招标备案登记等手续。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程序全部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招标场所进行。


四、公路(含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公告的发布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区县行政区域内国、省干道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许可由区县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公路(含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批。


六、本通知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