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蚌招标〔201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7〕第154号令)和《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7〕第154号令)和《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招标代理是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对进入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对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代理机构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第六条 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记录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技术人员情况、经营状况、不良行为记录、资格审查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凡在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包括属地代理机构和外来代理机构。属地代理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在蚌埠市(含在蚌埠市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所属县的招标代理机构;外来代理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蚌埠市且在蚌埠市未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代理机构。
第八条 属地代理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
(一)年度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
2、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甲级、乙级或暂定级);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
4、有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5、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填写《蚌埠市属地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或2)和《蚌埠市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审批表》(见附表4)。
(三)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取得在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代理服务资格。
第九条 外来代理机构实行单项备案制
单项备案是指一事一备案。外来代理机构应当在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前按照本规定向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申请单项备案,代理范围为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合同终止后备案自动失效。
(一)单项登记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甲级、乙级或暂定级);
3、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
5、项目责任人须是该代理机构的正式人员;
6、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填写《蚌埠市外来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备案申请表》(见附表3)和《蚌埠市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审批表》(见附表4);
(三)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取得在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代理服务资格。
第十条 代理机构申请年度和单项登记备案,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蚌埠市属地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蚌埠市属地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见附表2)、《蚌埠市外来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备案申请表》(见附表3)和《蚌埠市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审批表》(见附表4);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四)派驻的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年度备案)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经济技术人员(单项备案)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业绩信用登记手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六)诚信证明资料(外省代理机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代理机构由当地市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七)代理合同(单项备案);
(八)登记备案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按照A4规格装订成册,并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年度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必须在每年的三月底以前完成登记备案,申请单项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必须在项目受理前完成登记备案,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申请年度登记备案和单项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将分别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和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为认定之日起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登记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代理机构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被诚信档案记录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备案的;
(四)拒绝接受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正常管理的;
(五)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利用外国政府、国外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国家、省对代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但必须到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每年对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一般考核以下内容:
1、代理机构资金和人员等基本情况;
2、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3、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情况;
4、代理机构业绩及合同执行情况;
5、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6、代理机构人员执业情况。
第十七条 社会项目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应当出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代理机构名称;
(二)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对工程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实该工程的相关批文、手续和有关文件,如有必要应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对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应当对自身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招标人,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代理机构不得恶意降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承揽业务;
(二)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三)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报名费、会议费等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对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在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