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
若干意见
绍县政办发〔201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依法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实施权限。
1、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单项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或部门自行组织招标,也可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200万元(含)以上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2、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单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或部门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也可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100万元(含)以上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单项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或部门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也可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50万元(含)以上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
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下列情况经招标采购单位书面申请,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改变招标采购方式或由招标人自行按规定办理:
1、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报名单位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自行按规定办理。
2、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报名不足三家或者报名后参加投标不足三家或者投标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如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可转变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②属于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的,可由采购人自行依法采购。
3、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特殊采购项目以及镇(街道)、开发区的卫生保洁项目,经采购人书面申请,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依法采购,并接受同级纪检组织监督。
三、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底,由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审核。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开发区或部门自行招标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确保规范有序。镇(街道)、开发区或部门在自行招标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1、镇(街道)、开发区或部门要严格遵守项目申报、概算编制和资金审核等有关规定,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2、镇(街道)、开发区或部门在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上要严格把关,切实担负起第一主体责任;
3、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开发区或部门自行招标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严肃纪律,严究责任。
五、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