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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信息标前公示暂行规定
政策法规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信息标前公示暂行规定

 

合招中心【201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重大、复杂或技术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条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建立标前公示专栏,所有标前公示信息均在专栏内发布,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及项目技术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标前公示信息在网站的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五条 相关供应商对标前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第六条 标前公示内容意见反馈实行实名制,应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公示期内如收到实质性反馈意见,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组织业主及专家进行论证,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及项目技术要求进行修正和完善。

第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无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已处理完毕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公示信息及征集的意见和建议正式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