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标后增加投资管理的通知
漳政综[201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后增加投资资金的管理,完善变更审批程序,使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下属的公司实施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委托的项目;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专项经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公益性投资项目。
二、工程标后增加投资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的事项。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应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逐级审批,不得先施工后审批。若因工程施工中的工作特殊性,可采取边报批核准边施工的特殊办理程序。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计划性,对确需变更的项目,按照“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除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履行报批外,还须同时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后,由建设单位填写《漳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提出变更申请。
(二)相关部门审核。项目变更必须经过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三)同意变更申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对项目变更申请作出批示意见。
(四)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统一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审查会定期审查。特殊事项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
(五)核准。市政府领导根据项目情况分类分级核准。
五、分类分级核准标准。
(一)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单项工程增加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且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3%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初步意见,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审核,报分管副市长核准后实施。
2、单项工程增加金额10~20万元(不含20万元)或累计增加金额达到合同总价3%~5%(不含5%)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分管副市长核准后实施。
3、单项工程增加金额20~50万元(不含50万元)或累计增加金额达到合同总价5%~10%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核准后实施。
4、单项工程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5、项目累计增加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投资超过合同价10%,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论证费用支出由建设单位承担),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进行重新审批。
(二)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单项工程增加投资在合同价1%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初步意见,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审核,报分管副市长核准后实施。
2、单项工程增加投资达到合同价1%~5%(含5%)或累计增加金额达到合同总价1%~5%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分管副市长核准后实施。
3、单项工程增加投资达到合同价5%~10%或累计增加金额达到合同总价5%~10%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核准后实施。
4、项目累计增加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投资超过合同价10%,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论证费用支出由建设单位承担),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进行重新审批。
六、市发改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市委督查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随机抽取若干项目进行落实情况检查。
(一)市发改局依法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城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园区管委会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园区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三)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招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七、项目变更造成投资额增加的,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和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未明确的项目按中标时的下浮率同等下浮。因设计单位过失造成漏项、缺项而需变更增加投资,对设计单位要按增加费用所占总费用的比例在设计费用中抵扣;监理费用严格按合同履行,不得因工期延长而增加监理费用。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投资增加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其他单位计取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由于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累计增加投资10%以上的,将该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不得参与我市各项工程设计;委托中介的,因工程咨询、造价单位在编制或审核过程中过失导致工程造价增加10%以上的,今后两年内不得委托该咨询、造价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
八、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工程变更未经批准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拨付工程款,待整改合格后恢复拨付。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的,项目决算增加投资部分超过该次变更审批金额的,肢解工程变更内容故意压低变更金额逃避审批的,工程变更手续不全、资料不全的,在项目审计时不予确认,由此而超付的工程款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