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政办〔2011〕18号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特殊事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肥西县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标投标特殊事项,适用本规定。
招标投标特殊事项包括:1、我县需要加快进度的政府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和有关重点工程招标;2、紧急事态下的政府采购;3、采用BT(垫资建设-移交)或BOT(垫资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建设的项目招标;4、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业主单位要求变更招标方式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等。
第三条 我县需要加快进度的大建设项目,是指县政府批准的重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时间紧急确需加快进度的,业主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报县招管局确认,启动“绿色通道”保障机制。
第四条 紧急事态(抗洪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下的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县招管局确认,重大项目应报县政府审定。
第五条 经政府批准采用BT或BOT方式建设的项目招标,业主应提交政府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报县招管局确认。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由业主单位报县政府审批。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应经县招管局确认,重大项目由县招管局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指定购买进口产品的,县招投标中心应组织专家论证,由县招管局根据论证结果进行审批;重大项目应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大建设项目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小型工程简化操作程序。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业主单位要求变更招投标方式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县领导批示,报县招管局确认。
第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县招投标中心应做好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招标投标特殊事项完成确认或审批程序后,县招管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分配到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紧急采购的项目,应立即组织实施。对于进入“绿色通道”需要加快进度的大建设项目和有关重点工程,县招投标中心应坚持“特事特办、大事快办”的原则,安排好招标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茬口,科学地重叠相关工作日,合理缩短整体工作流程,以提高招投标效率。在项目清单和控制价确定后,公开招标项目交易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进入“绿色通道”操作的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由县纪委、监察局等主管部门严格监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实施,暂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