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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长丰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招管办[2011]8号

 

各室、科、部:

现将《长丰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 丰 县 招 管 办

2011年4月22日

 

长丰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更好服务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采购协议采购方式。

 

第二章  协议采购程序

第三条  协议采购的受理。协议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受理的部门、条件、方式和要求同政府采购其它方式。受理时应具备以下资料:

1、长丰县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书;

2、采购项目的规格、数量、技术要求等技术参数资料;

3、《预算单位采购需求表》、《长丰县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资料。

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向采购人出具《受理单》;经审查,暂不能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单》。

第四条  协议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应采取协议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5座小轿车、越野车SUV、商务车MPV三类公务用车,采购预算不限;

2、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空调等五类产品单批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

3、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办公家具等三类产品单批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下且进中心采购的;

不在协议采购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应采用公开招标、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操作;情况特殊,需采取协议采购方式的,须经采购人申请,招管办审批同意后可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协议采购可转为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操作。

1、所采购产品尚未列入协议采购目录中的;

2、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洽谈不成的;

3、其它需转为谈判、询价等方式的。

第六条  协议采购受理的,综合部应填写《拟办单》,明确协议采购方式等具体要求,同时将委托材料移交业务部进行采购。

第七条  业务部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及中心协议供货产品库有关信息,确定符合条件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及其经销的相关产品,并制作《采购通知单》(见附件)。《采购通知单》应包含协议供应商及其经销的相关产品信息等应具备的翔尽内容。

第八条  业务部《采购通知单》制作完成后,应于2日内移交综合部发送给采购人实施采购。

第九条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在协议采购范围内,与协议供应商就价格、优惠条件、服务等方面进行洽谈,按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好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最高协议限价。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凭《采购通知单》、采购合同到县财政部门办理货款支付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采购人需要中心业务部协同验收的,业务部应予以配合,必要时,业务部可邀请相关专家、质监部门等参与,配合采购人共同把关验收,同时,应定期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协助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采购人做好必要服务。

 

第三章  协议采购产品信息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议采购产品信息库由业务部负责建立、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协议采购产品信息库内容。主要包括,协议供应商的名称、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市场价(或厂家指导价)、优惠率(或折扣)、最高限价、售后服务、实物图片、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等。

第十三条  协议采购产品信息库的管理。信息库内容需要增减、更新的,由供应商提出,在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予以增减、更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办公家具、空调等公示前,须经业务部、工程师室、督查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招投标中心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