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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重点项目公开招标采购中实行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市重点项目公开招标采购中实行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蚌招标〔201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公开招标活动和采购各方主体的行为,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市大建设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在公开招标采购工作中推行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提出招标(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要求的,应事先报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市建委(建设工程类)、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类)、市交通局(公路工程类)、市水利局(水利工程类)、经信委(电力设施类)与专家库专家组成,可为5人以上单数。

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标、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察、监督。

 

三、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在市招标中心进行。

1、招标人委派的资格审查代表原则上为1人,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该招标采购项目相关领域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具有该项目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熟悉招标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

(3) 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 应当是招标人的在职人员。

招标人应在开标前将拟委派的招标人代表的相关资料报市招标局业务科进行资格预审,按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给予备案并准予参加评审,否则不予备案不准参加评审。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一名熟悉资质资格审查的专业人员参加。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招标采购纪律,按时参加审查会议。相关单位应为参加资格审查的成员提供工作便利,使其能按时参加资格审查会议。

 

五、一般项目的资格审查不组织考察;特殊项目确需考察的,应报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