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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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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闵府办发[20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监察局、区招管办拟订的《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规范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区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且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维修养护涉及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以及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


    第二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建设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法律要求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都必须按照“先报建、后施工”的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进入市、区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区招管办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全区统一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开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招投标程序的要求,设立简易程序;对限额以下涉及民生、重要的应急抢险工程,设立特殊程序,具体程序另定。


    第三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工程造价在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实行招投标领导小组与招投标工作部门分设。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研究、决定、协调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部门原则上归口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规建办或其相应的建设部门,承担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同时,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为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配备工作人员,并接受区招管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或出具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需办理报建手续的,已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三)满足国土和规划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者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五)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程预算已经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总投资在30万元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采用公开招标;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采用邀请招标。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组织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都应按照《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定标办法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特性分为以下三种:经技术评审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经资格审查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低价原则定标法。


    第六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建设工程项目由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本区企业承接的,该项目的营业税由工程项目所在街镇与纳税人注册地所在街镇协商分成比例,并将经双方确认的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原则上按照工程项目所在街镇70%、纳税人注册地所在街镇30%的比例分成。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所在地街镇和纳税人注册地街镇双方确认的协议书,进行一年一次的分成清算与财力划转。街镇双方确认并提交协议书时,需同时附区招管办对该工程项目的确认意见和区税务分局对该工程项目营业税的确认意见。清算与财力划转的工作在次年的一季度进行,区财政局、区招管办和区税务分局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七条  进一步健全诚信制度。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质量安全、分包管理、造价控制的管理,完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中标后续监管制度,建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对不诚实守信的预选承包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限制其承揽业务。


    第八条  实行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变更备案制度。财政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如累计变更部分超过合同价10%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造价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招投标工作部门备案。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量变更实行现场签证。由监理、施工及建设单位当场共同签署确定。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加强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和增支审批的管理,并切实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为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建设资金不被挪用,建设单位有权对本方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管,但招标文件必须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将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建设资金监管办法列入合同条款,并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如投标方对此有异议,可不参与投标。


    第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合格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施工。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对每项建设工程和每个中标施工单位要落实协调管理责任人,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进度、资金拨付及使用等监管,积极负责地对中标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对违反投标承诺、建设合同及建设施工规范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及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报区建设交通委、区招管办处理。区建设交通委、区招管办应加大处置力度,一经查实,即取消该企业预选承包商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和纪律,对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而发包工程或肢解工程项目进行发包,对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审计部门负责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可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区派驻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机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年度考核内容。区招管办要加强日常检查和指导,年底由区招管办会同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