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计算的函
粤建办市函〔2011〕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计算的函》(建法函〔2011〕11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