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的补充规定
蚌招标〔2011〕67号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咨询公司:
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手续,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的名义办理,不得以投标人的分支机构或其他名义办理。外地投标单位一律采用电汇方式,本地投标单位一律采用电汇或转账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人必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所在地基本账户转到招标文件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保证金缴纳时,投标人应向市招标中心财务受理窗口提交“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核查后,留复印件)。为提高工作效率,投标人也可提前办理企业基本账户备案确认手续。今后,市招标中心财务受理窗口将根据企业前期登记确认的资料进行核查。
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进账凭证上的账户、投标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与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账户、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视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企业基本账户银行转出。投标保证金不是从企业基本账户银行转出的,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后,投标人必须在市招标中心财务受理窗口依据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支票、电汇等)办理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附件1),市招标中心财务受理窗口应审核无误后再行开具。
五、投标人应将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中,投标人凭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递交投标文件。
六、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该项目中标公示期满后未被质疑或投诉的即可退付,未中标人凭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和经局监督督查科批准的《蚌埠市招标中心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表》(附件2)到市招标中心财务受理窗口按规定将保证金退还到其企业的基本账户。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市招标局审查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按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凭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和经局审查备案科批准的《蚌埠市招标中心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表》(附件3)到市招标中心财务受理窗口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七、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采购项目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
2、蚌埠市招标中心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表
3、蚌埠市招标中心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1
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
确认函20 第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投标段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单位
名 称
注册地
开户银行 银行
账号
保证金形式 提交
时间
金 额 (大写): (小写): 元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 真
蚌埠市招标中心 经办人 确认时间 年 月 日
蚌埠市招标中心财务受理窗口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投标人、中心业务部项目责任人、中心财务受理窗口各留存一份。
附件2
蚌埠市招标中心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表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申
请
单位的 项目,开评标和中标公示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于 年 月 日前退还该项目未中标单位 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项目责任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招标局监督督查科
该项目已按要求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准予退还。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未中标人须持《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及本申请表到市招标中心财务部办理退还手续;
2、本申请表一式三份,未中标人、中心财务部、局监督督查科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蚌埠市招标中心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表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申
请
单位的 项目,已按要求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请于 年 月 日前退还该项目中标单位 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项目责任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招标局审查备案科
该项目已按要求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准予退还。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中标人须持《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中标通知书》及本申请表到市招标中心财务部办理退还手续;
2、本申请表一式三份,中标人、中心财务部、局审查备案科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