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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中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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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中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招标〔2011〕68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招标中心,咨询服务公司及有关单位:

 

《蚌埠市招标投标中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蚌埠市招标投标中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无故放弃中标是指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标或接受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故放弃中标: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三)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

 

第五条 无故放弃中标的,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交纳其投标报价与依序递补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差额作为对招标人的补偿(差额的为正值则不予补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