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明溪县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考核办法》的通知
明财〔2011〕92号
各定点协议供应商:
现将《明溪县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明溪县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考核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明溪县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明溪县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供应商监督管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监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供应商的监督考核由县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供应商监督考核采用日常问卷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日常问卷调查由县采购办向相关采购人发放问卷调查表即《明溪县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评价表》(见附表一),由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反馈。
年终考核由县采购办、县监察局和县采购中心按《明溪县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年度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二)内容进行实地考核。
第七条 考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考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考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考核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供应商在接受考核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监督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日常问卷调查考核的内容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服务、诚信等五个方面:
(一)价格方面,包括是否按照协议价格(即最高限价)供货、价格是否合理、成交价格是否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是否有执行协议优惠率,是否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向县采购办和县采购中心提供价格调整信息等;
(二)质量方面,包括货物是否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
(三)交货方面,包括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是否安排专门配送人员等内容;
(四)服务方面,包括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 提供的服务是否令采购人满意等内容;
(五)诚信方面,包括投标、价格、履约、服务、投诉等诚信。
第十条 年终考核的内容包括经营设施情况、协议内容公开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经营业绩情况、诚信情况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供应商考核采取百分制。在日常问卷调查考核基础上,通过实地考察,按照附表二的内容进行逐项评分,该表得分为供应商的综合得分。
第四章 管理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县采购中心将对其发出《定点供应商整改通知书》予以警告,责令其作出书面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对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暂时中止定点采购协议;违约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终止定点采购协议,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收回“明溪县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标牌,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协议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考核合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政府定点采购协议。
第十四条 在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中如发现供应商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取消定点资格、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在明溪县政府采购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