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丰县国有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定点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长招管办[2011]13号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长丰县国有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定点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 丰 县 招 管 办
2011年6月24日
长丰县国有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定点服务单位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价格评估市场,加强对评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评估成果的客观、科学和准确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定点服务单位是经长丰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标确定的国有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入围单位。
第三条 评估定点服务单位在我县承揽评估业务应按照本办法接受我县国资、房产、土地、招投标等有关部门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 评估单位的使用
第四条 中心负责对入围的评估单位按评审确定的一、二、三类建立长丰县评估定点服务单位信息库,并统一管理。各业主单位需要对其国有资产、房地产、土地等开展评估业务的,按规定进行确定。
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确定由业主单位、长丰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及中心三方共同参与,依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以下分类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
1、资产评估类:标的额达100万元(含)以上,优先使用一类评估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标的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优先使用一、二类评估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使用一、二、三类评估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房地产评估类:标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优先使用第一类评估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标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优先使用第一、二类评估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使用第一、二、三类评估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土地产评估类:标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优先使用第一类评估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标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优先使用第一、二类评估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使用第一、二、三类评估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4、其他类型的评估项目,可参照上述三种办法进行操作。
5、随机抽取方式:由业主单位现场依次抽取3个号码,分别为1名选用单位、2名候选单位(第一次摇出的号码所对应的单位为选用单位,第二次摇出的号码所对应的单位为第一候选单位,第三次摇出的号码所对应的单位为第二候选单位)。抽取结果由业主单位、县招管办、中心三方派员签字确认,一式三份,业主单位、县招管办及中心各执一份。
第六条 重大项目或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估单位的随机确定,可视情邀请县纪委监察局、国资办、土地、房产、司法公证等相关部门以及“两代表一委员”、特邀监督员等人员参加现场监督。
第七条 评估服务单位确定后,业主单位与评估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评估费、双方权利与义务、提交评估成果时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评估费按照不大于中标费率和相应收费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确定,最终评估费用由业主单位与评估机构商定,并由业主单位负责支付。以下为各类评估收费文件名称及文号:
1、资产评估类收费文件为《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0〔151〕号);
2、房地产评估类收费文件为《关于降低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房〔2009〕228号);
3、土地评估类收费文件为《关于降低我市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房〔2009〕226号)。
第八条 评估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成果报相应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须备案的评估项目除外),最终评估成果报业主单位认定,并抄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评估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协助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评估资料,对评估单位的响应时间、服务态度、评估质量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如出现问题,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评估合同进行处理。评估工作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对评估单位的整体服务质量、评估时效、评估成果真实性等进行全面客观的书面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县招管办。
第十条 中心将定期向业主单位对负责评估的单位工作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同时做好必要的服务工作。如遇情况,应及时向县招管办反馈。
第十一条 县招管办根据业主单位及中心反馈信息,依照《长丰县投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和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长招管[2008]2号),
对评估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动态考评,并对评估定点服务单位相关工作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评估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停止3个月参与随机抽取的资格:
1、一年内累计2次拒绝承揽评估业务的;
2、评估服务工作不及时,出现拖拉,影响评估进度的;
3、因评估单位自身原因不按期限提交评估成果的;
4、无故拖延执行业主单位提出评估要求的;
5、其它情形的。
第十三条 评估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剔除出库,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出现违法违规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1、一年内累计3次拒绝承揽评估业务的;
2、评估结果与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结果误差悬殊过大的;
3、评估单位质量成果差、服务态度恶劣,不配合业主单位进行评估工作,或评估结果经业主要求修正而拒不修正的;
4、不实事求是,不尊重市场客观规律,主观臆造、虚假编制评估报告和结果的;
5、评估单位透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6、暗中串通或接受潜在竞买人(买受人)请托,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给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7、其它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长丰县国有资产、房地产、土地定点服务评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