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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45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三代核电机组(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有关规定执行。从事三代核电机组的制造企业或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从事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的制造企业在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认定依据通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对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资格进行认定,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认定依据通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五、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根据财关税〔2009〕55号文有关规定,在免税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免税手续。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六、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2对财关税〔2010〕17号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了调整。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2和财关税〔2010〕17号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财关税〔2010〕17号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废止,本通知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继续有效。

附件:1

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一)

核电机组(三代核电机组)

百万千瓦级


1

核岛设备: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反应堆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环行吊车、主管道、安全注入箱、主设备支撑、数字化仪控系统、堆芯补水箱、安全壳、非能动余排换热器、结构模块、核燃料元件

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

持有合同订单

2

常规岛设备:汽轮机、汽轮发电机、除氧器、汽水分离器再热器、加热器

三代核电机组常规岛设备

持有合同订单

3

核级泵:核主泵(反应堆冷却剂主泵)、上充泵、安注泵、安全壳余热排出泵、喷淋泵、冷却水泵(海水循环泵)、电动辅助给水泵、设备冷却水泵、凝结水泵、

三代核电机组核级泵

持有合同订单

4

核级阀:安全壳隔离阀、蝶阀、波纹管截止阀、稳压器安全阀、稳压器比例喷雾调节阀、主蒸汽隔离阀、通风系统、核岛阀

三代核电机组核级阀

持有合同订单





大型石化设备



(五)

千万吨级炼油设备



1

炼油用加氢反应器、精制反应器

设备单重≥1000吨

持有合同订单

2

循环氢离心压缩机

轴功率≥7000KW

持有合同订单

3

大型工业汽轮机

输出功率≥60000KW

持有合同订单

(六)

天然气管道运输装备



1

长输管道燃驱压缩机组

30MW级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2

长输管道电驱压缩机组

20MW级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3

高压大口径全锻焊管道球阀

公称通径≥40″,压力等级≥class600Lb

持有合同订单





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



(二)

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



1

大型汽车运输船

5000车位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2

客滚船

海船

持有合同订单

3

科学考察船、火车轮渡

大型

持有合同订单

4

大型绞吸挖泥船

生产率在35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5

大型耙吸挖泥船

泥舱容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一)

新型地铁车辆及机电设备



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列车网络控制系统、车辆制动系统、主牵引传动系统、辅助逆变器、转向架设备、接地装置、车钩、车门、车体;


持有合同订单

2

信号系统:列车自动防护/列车自动控制系统

(ATP/ ATO)、联锁系统(CI);


持有合同订单

3

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直流牵引控制设备、气体绝缘开关设备(GIS );


持有合同订单

4

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烟雾火灾探测系统;


持有合同订单





十三

新型纺织机械



(五)

高效现代化成套棉纺设备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1

清梳联合机(梳棉机)

产量≥150千克/小时

持有合同订单

2

环绽细纱机

最高纺速为20000r/min

持有合同订单

3

粗纱机

最高转速为1500r/min

持有合同订单

4

精梳机

钳次≥400

持有合同订单

注:该目录的编号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已有序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