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完善有形建设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市政、水利、交通和其他专业)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工程类服务。
财政性投资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建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基建项目投资资金(含中央、自治区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融资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的审核以及招投标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各自行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我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第五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不良行为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收集汇总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材料,按我市现行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建立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察、财政、审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领导小组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方式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工程预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投资项目工程:
(1)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至200万元的国有投资项目,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将招标工作方案报工程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工程预算送财政审核,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合理价,在开标会前5至7天公布。按梧州市预选承包商管理有关规定,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信用等级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级以下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此类项目的投标。
(2)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监理、勘察设计工程的发包,必须公开招标。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二)单项工程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国有投资项目工程:
(1)工程类项目招标人将招标工作方案报工程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工程预算送财政审核,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合理价,在开标会前3天公布。根据梧州市预选承包商管理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在市承包商名录库内抽取承包商,并以合理价作为中标价。
(2)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和咨询等服务类项目按梧州市预选承包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发包以及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将工程合理价予以公布,投标人必须是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内的企业,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合格后,招标人在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将工程合理价作为中标价格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八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均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统一发布公告和交易,并接受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发改(招投标办)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特殊情况需要到市外其它地方进行开标活动的,由项目业主书面申请,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一般不采用资格预审,实行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统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出售。出售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不得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一般不组织集中答疑和集中现场踏勘。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自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须在梧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作出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一般按招标工程总价的2%缴交,但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到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并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开标前出具收到投标保证金凭据。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在开标前不能公开。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同时交验银行转帐单据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的凭据,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否则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拒绝其进行投标,行业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现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书面告知,征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十五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违反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工程招标中同时投标。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梧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澄清(补遗)。
第二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招标代理)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出具签收凭证,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进行调整的,应当附具详细的调整内容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为最终投标报价。
第四章 评 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评标:
(一)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或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法。
(二)工艺简单,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三)工程投资额较大,工程结构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艺要求高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审计分法或合理低评标价法。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经济(商务)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设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必须全部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六条 在评标时发现有串通投标及围标等行为,一经确认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对相应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第五章 定 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第二十九条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合同,也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建设工程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高于合同价的5%,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招标人不得强制规定采用现金形式支付履约担保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限制其投标资格等处理,并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并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评标工作质量的反馈制度。对于被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其清除出评标专家库,并作不良记录予以公布。
三十五条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预算编制及评审的监管,对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评审单位和造价咨询、工程评审等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工程预算等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工程师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监理)设施配备标准。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在梧州市施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及不良记录信息。
第四十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及有关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本市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市属各县(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