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方法及其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办法(试行)》、《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办法操作规则(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蚌埠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审批行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下同)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3家以上没有法律意义上利益关系的,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应急、紧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三)承包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谈判(前款第三项情况除外)。
第五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直接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招标人事前应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市招标局预审后,与招标人共同上报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管委)批准。
第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后,招标人要求变更招标方式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市招标局,市招标局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公开招标项目首次招标失败后,确因项目实施时间紧急或技术要求特殊、潜在投标人较少等原因需改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中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市招标局审批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其中特别重要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报市招管委批准;
(二)公开招标项目二次招标失败后招标人要求变更招标方式的,经市招标局审批后原则上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其中特殊重要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报市招管委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市招标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操作;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市招标中心按《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操作规则(试行)》进行操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