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标人(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货物、服务采购单位,下同)、投标人、监管部门行为,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预防与惩治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试行)。
一、会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注重预防与严厉惩治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
(二)坚持增强效能与科学规范相结合,实现提速不越轨。
(三)坚持集体会审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确保权责一致。
二、会审的适用范围
政府单项集中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单项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的专业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招标事项,须经本制度确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会审。其审查事项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方案(重点是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补充文件和答疑文件等);
(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重点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和答疑文件等)。
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技术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招标事项,原则上不进行会审,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严格依照政府授权职责进行核准、备案和公告等项工作。如果市招标局审查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参数存在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应及时通知招标人修改,招标人不同意修改的,由市招标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涉及专业技术条款的组织机关专家会审后确定。
三、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
(一)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类)、市经信委(电力设施类)、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类)、市住建委(房建市政类)、市交通局(公路工程类)、市水利局(水利工程类)与专家组成,可为5人以上单数。
以上单位根据项目具体事项需要,参与招标文件会审。
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原则上为1人,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该招标采购项目相关领域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具有该项目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熟悉招标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
3. 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 应当是招标人的在职人员。
市招标局负责监督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落实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该次招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二)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审意见书并签字,招标文件会审委员会成员缺席的可在会审前将个人意见反馈给审查委员会并在会后对会审意见书进行确认。
(三)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 市发改委:对批准立项、核准招标事项作出说明,对审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审查招标程序的合法性等情况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2. 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负责提出招标文件所涉及投标人资质等级标准的建议;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合法性以及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建议。
3. 市财政局或政府融资平台:对招标文件所涉资金来源、拨付方式、决算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控制价进行核定。
4.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编制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并就采购单位的采购方案提出具体建议。
5. 安排投资的政府部门(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的评审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建议。
6.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采购事项、采购方案、相关规范性技术标准及所涉行业具体要求等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对降低标准或者提高标准的,必须书面说明。
7. 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相关规范性技术标准及所涉行业具体要求等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对降低标准或者提高标准的,必须书面说明。
8.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四、会审的主要事项
联合会审会议主要会审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所涉各项条款,重点会审以下事项:
(一)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根据项目的特点及标的实际,适度设置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原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提高项目资质等级门槛,人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投标规则的确定。按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统一简称《标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制作招标方案,对投标人的投标规则必须明确、公开、透明,不得含混不清,预留空间。
(三)中标方式的确定。按照《标准文件》中提供的中标人确定方式,审查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选择该次标的最终中标人的确认方式。
(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及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标的大小,依法核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额度、缴纳及退付方式、项目资金的拨付等。
(五)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的确定。凡低于基准值(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作为中标人的低价风险担保金,并确定担保方式(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等)。
(六)工程概算的调整和工程量的变更。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相关调整和变更,并要严格按照《蚌埠市大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蚌大建指〔2010〕16号)规定执行。
(七)其他需要会审的事项。
五、会审的基本程序
(一)市招标中心在收到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当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编制完成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当日),先行送市招标局相关科室依法进行审核审查,同时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市招标局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专家进行会审。
(二)联合会审会议首先听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及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相关情况作出的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会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公告和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标段划分及投标人投标标段分配、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合同内容、工程量清单等主要条款进行逐条审查;通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负责按照会审会议议定事项进行修改,形成定稿。
(四)市招标局对修改后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依法进行备案。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应及时按规定予以发布。
(五)联合会审会议参与单位应严格执行和组织落实会审会议议定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更改。
(六)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发售后至开标前,需要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须报经市招标局审查备案;如进行重大补充、答疑的,须报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或报经联合会审会议决定。
六、联合会审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联合会审会议在市招标中心进行,会务工作由市招标中心负责,会审费由招标人支付。
(二)市招标局负责召集审查委员会成员;如有评审专家参加审查委员会,市招标局负责主持审查委员会预备会议推选1名资深专家担任审查委员会主任。
(三)联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推选产生的委员会主任主持;没有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的由市招标局主持。
(四)联合会审会议根据招标和采购需要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参与会审单位,由市招标局与招标人商定或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七、联合会审制度的纪律保障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联合会审会议召开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审查,在会审会议上依法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会审过程中,依照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问题应予指正而未指正的,以及其他不依法正确履职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应纳入会审范围而不报经会审、已经会审而不执行会审会议议定事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
八、本制度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