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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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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理的通知

 

蚌政办〔20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案件查处、移送、协办以及不良行为信息和标后监管联动管理机制,依据《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52号)、《蚌埠市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若干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案件是指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与招投标相关活动时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或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  市监察机关是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联动管理会议、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查处招投标违法案件。

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招投标违法案件的主要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配合监察机关实施联动管理。

市检察、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五条  建立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联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确立1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动工作。

 

第二章 违法案件移送及受理

 

第七条  招投标违法案件一般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受理并立案查处。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发现招投标违法案件并应由市招标局处理的,移送市招标局。以下情况,由发现部门按相应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市监察局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回、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市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等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应当移送市财政局处理。

 

第八条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或机关实施招投标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见附件),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要求受理部门或机关办理回执事宜。

 

第十条  受理移送招投标违法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或机关。对决定不予以立案的,应当制作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返还移送部门或机关。

 

第三章 违法案件协办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法律文书或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二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协办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审查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协助办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机关。

 

第十三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或机关应当按照资源共享、共同治理的原则办理协办事项,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绝申请。

 

第四章 不良行为信息联动管理

 

第十四条  市招标局在实施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各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等相关行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对相关招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各单位外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市招标局。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在对相关招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认定后,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招标局。

 

第十七条  各部门或机关在收到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书或相关通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有关不良行为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标后监管联动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监管。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责令整改,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本办法十五条的规定,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招标局。

 

第十九条  市招标局在收到相关部门告知的处理情况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市招标局应当加强对履约行为的跟踪监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中标价低于合理幅度的项目,应当将项目招标情况书面告知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跟踪监督履约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不能够履约的单位作出中止合同、罚款、记入黑名单,并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机关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移送、协办、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告知等义务的,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