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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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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11〕103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我省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案同罚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二)公开透明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三、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幅度适用,应当说明理由;没有说明理由的,应当作退卷处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在补充调查有关证据前,不得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发展改革部门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细化标准》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报请本级发展改革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七、《细化标准》按照行政处罚对象分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及评标委员会”、“中标人”、“指定媒介”、“监督部门”、“其他部门、投诉人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共七类。

  八、《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